1、税务登记证件只限纳税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涂改、毁损、买卖或者伪造。
2、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同时。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3、要亮证经营。
4、税务机关对已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未按规定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的,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并收回有关税务证件及发票。
2、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同时。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3、要亮证经营。
4、税务机关对已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未按规定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的,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并收回有关税务证件及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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