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会计网讯,蚌埠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我局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蚌埠市财政局
2012年6月10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蚌埠市财政局办公室 印发40份 2012年6月17日印发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规范做好市财政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蚌政办〔2009〕67号)规定,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市财政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澄清工作,并对涉及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上级主管部门确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内容涉及财政局机关科室的,由各科室依据职能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或对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意见,由市财政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澄清。
第四条 市财政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第五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要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六条 发现有涉及财政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时,各科室根据职责迅速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将准确的政府公开信息通过中国-蚌埠政府信息公开网、广播、电视、报刊等方式予以澄清。
第七条 市财政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1.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澄清的,须经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2.涉及内设科室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确认有相关科室出具加盖印章的澄清信息材料,并经分管领导审批;
3.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未及时澄清市财政局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故意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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