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安徽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安徽省合肥市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一、我省为什么要将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征增值税?
答:增值税自1954年在法国开征以来,因其有效地解决了传统销售税的重复征税问题,迅速被世界其他国家采用。目前,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征税范围大多覆盖所有货物和劳务。我国1979年引入增值税,最初仅在襄樊、上海、柳州等城市的机器机械等5类货物试行。1984年国务院发布增值税条例(草案),在全国范围内对机器机械、汽车、钢材等12类货物征收增值税。1994年税制改革,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到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其他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征收营业税。2009年,为了鼓励投资,促进技术进步,在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将机器设备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2010年,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要加快财税体制改革,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同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2011年要研究推进在一些生产性服务业领域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试点。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市率先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合肥市自2012年8月1日开始面向社会组织实施试点工作,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二、目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范围有哪些?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涉及面较广,为保证改革顺利实施,在部分地区和部分行业开展试点十分必要。经国务院批准,合肥市自2012年8月1日开始面向社会组织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2012年10月1日完成全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新旧税制转换。也就是所谓的“1+6”模式,“1”是指交通运输业,“6”是指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等六个领域。选择交通运输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联系紧密,在生产性服务业中占有重要地位;二是运输费用属于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运费发票已纳入增值税管理体系,改革的基础较好。选择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主要考虑:
一是现代服务业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通过改革支持其发展有利于提升国家综合实力;
二是选择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可以减少产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三、这一重大税制改革对合肥市经济社会发展有哪些积极作用?
答:(一)有利于推动我市服务业加快发展。“十一五”末,我市服务业增加值仅1112.3亿元,发展水平低,但潜力很大。要想实现服务业“十二五”规划的到2015年服务业增加值达到2640亿元,年均增长18%的目标,迫切需要通过营改增消除服务业发展的税制瓶颈。现代服务业目前已经发展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营改增试点首先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始,为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提供了有利的契机。据测算分析,改征增值税后,本次营改增行业税负总体降低5.56%。其中现代服务业总体税负下降26.72%,中小服务业企业税负下降超过40%,对现代服务业发展形成重大利好。
(二)有利于促进制造业提升综合竞争力。增值税最大的特征就是它的“抵扣机制”。服务业改征增值税后,一些制造业在获取服务的同时,也获得了进项增值税抵扣,降低了税负。此外,营改增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打通后,避免了重复征税问题,拓展了试点行业和企业市场空间,促进了企业分工细化和技术进步,对于企业改变大而全、小而全的现象,提升商品和服务出口竞争力,进而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三)有利于我市的招商引资工作。现在上海率先改革的政策洼地效应日渐形成,对周边地区的影响日益显现。一方面,可能造成税收减少,截至7月底,上海开到我省增值税可抵扣税额1.76亿元,预计全年可抵扣2.5亿元左右。另一方面,可能会造成企业转移,一部分服务业可能会考虑到上海注册。据上海市透露,上半年全市新增服务业企业1万户,其中不乏包括我省在内的周边地区转移企业。今年年底前,我省周边的江苏、浙江、湖北省也要实施营改增试点。因此,营改增是大势所趋,对于我省融入长三角,参与企业竞争创造公平的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我市各地应该紧紧抓住这次先行先试的机遇,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利用增值税的税款抵扣政策,利用试点的各项优惠政策,吸引更多的外来投资。当前,合肥市正处在科学发展、全面转型、加速崛起的关键阶段,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也正处在历史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合肥市经济结构调整和提升本市企业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营改增试点工作的启动,有利于发挥合肥市的区位优势,充分利用科教资源丰富、产业基础较好的有利条件,把握皖江示范区建设的重要历史机遇,通过科学承接产业转移,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有利推动合肥区域性特大城市建设。
四、合肥市实施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主要政策依据有哪些?
答:合肥市自新旧税制转换之日起,适用下列试点税收政策文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等文件,在2012年10月1日完成全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新旧税制转换。试点实施办法明确了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的基本规定,包括纳税人、应税服务、税率、应纳税额、纳税时间和地点等各项税制要素。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是对试点实施办法的补充,主要是明确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试点行业与非试点行业适用税种的协调和政策衔接问题。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主要是明确试点纳税人改征增值税后,原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过渡办法和解决个别行业税负可能增加问题的政策措施。
五、试点的主体政策和过渡性政策安排有哪些呢?
答:主体政策主要包括5方面内容:1、税率和征收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其中,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适用11%税率,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照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计税方式。合肥市“1+6”试点行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4、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5、优惠政策。试点企业享受国家给予试点地区试点企业的配套优惠政策。
过渡性政策包括4个方面内容:
1、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2、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3、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4、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六、为什么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
答:根据规范税制、合理负担的原则,通过税率设置和优惠政策过渡等安排,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对现行征收增值税的行业而言,无论在合肥市还是其他地区,由于向试点纳税人购买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得到抵扣,税负也将相应下降。
七、为什么改革试点新增了11%和6%两档低税率?
答:按照试点行业营业税实际税负测算,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等交通运输业转换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基本在11%~15%之间,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基本在6%~10%之间。为使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改革试点选择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分别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目前实行增值税的1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税率结构既有单一税率,也有多档税率。改革试点将我国增值税税率档次由目前的两档调整为四档,是一种必要的过渡性安排。今后将根据改革的需要,适时简并税率档次。
八、试点中增值税与营业税制度是如何衔接的?对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有哪些过渡安排?
答:为妥善处理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与非试点行业、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问题,试点文件从三个方面做出了安排:
一是不同地区之间的税制衔接。纳税地点和适用税种,以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作为基本判定标准。试点纳税人在非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就地缴纳营业税的,允许其在计算增值税时予以抵减。
二是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对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从事同类经营活动,在分别适用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同时,就运输费用抵扣、差额征税等事项,分不同情形做出了规定。
三是不同业务之间的税制衔接。对纳税人从事混业经营的,分别在适用税种、适用税率、起征点标准、计税方法、进项税额抵扣等方面,做出了细化处理规定。为保持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试点文件明确,对现行部分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继续予以免征;对部分营业税减免税优惠,调整为即征即退政策;对税负增加较多的部分行业,给予了适当的税收优惠。
九、营改增的纳税人都按照一样的标准纳税吗?
答:不一样。试点方案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给了很多企业选择的机会,即是去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还是选择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并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3%简易征收办法缴纳增值税。尽管税改后的增值税计算办法和现行的增值税计算方法非常类似,但是毕竟营业税的处理和增值税的规定有着显著的区别,试点企业需要综合考虑各自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决策。
十、今年新公布的《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对企业有什么新的影响吗?
答:政策上有新的变化。2012年6月2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就试点政策中提供国际运输服务、船舶代理服务、租赁服务的企业以及动漫企业等相关政策作了补充和调整。据上海试点情况来看,一部分营改增纳税人反映改革导致税负增加。此次补充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正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结合试点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而作出的政策调整。一是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税负差距缩小。原先由于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主体不同而导致的免税、零税率、11%的税率三种情况,税负差距显然过大,不利于国际运输服务的平等竞争。为此,补充通知第一条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试点期间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这一规定极大减轻了此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二是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范围扩大,补充通知将动漫企业和提供经营租赁的企业有条件地纳入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范围。三是船舶代理服务归入港口码头服务子目纳税,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文件规定,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为船舶提供相关服务的纳税人,应作为提供船舶代理服务依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而提供船舶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运输服务收入,要按照水路运输服务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而实际中从事这两种项目的兼营企业很难分别核算两种服务,只能从高按11%税率征收。此次政策明确将船舶代理服务统一归入港口码头服务子目,一并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缴纳增值税。
从此次国家出台的补充政策来看,中央一直在密切关注营改增的动向和对企业的影响,并一直积极制定政策,解决部分行业、企业可能出现的税负上升问题。
十一、改征后的增值税收入如何确定归属?
答: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增值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营业税属于地方税。试点期间,维持现行财政体制的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更多详情请咨询安徽省财会网(www.ahck.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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