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0〕35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以下统称事务所)登记评定工作,综合反映与评价事务所整体发展水平,以实现对事务所分级管理和分类指导,引导事务所做强做大和做精做专,促进行业科学发展。为此,我厅制订了《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等级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持续健康发展,激励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加快形成省内大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协调发展的合理布局,更好地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0]3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财政厅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外省、市会计师事务所在本省设立的分所(以下统称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条 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分为三个等级:一类会计师事务所、二类会计师事务所、三类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等级评定包括省内会计师事务所的分级评定及二类以上会计师事务所的综合实力排名,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评定一次,评定结果由省财政厅发布。
第五条 等级评定主要指标:
(一)业务总收入。指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会计报表所反应的经营业务总收入(需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总收入是指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取得的收入,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包括审计、验资、资产评估、涉税鉴证、工程预决算审核、会计与税务服务、管理咨询;其他业务收入指不能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的其他收入。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指会计师事务所在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的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文件中通过的任职资格人数。
第六条 等级评定标准:
(一)一类会计师事务所的标准是上年度业务总收入为1200万元以上,其中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注册会计师在30人以上,其中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不少于25人,上述30人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20人。
(二)二类会计师事务所的标准是上年度业务总收入为600万元以上,其中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注册会计师20人以上,其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10人。
(三)达不到上述标准的会计师事务所为三类会计师事务所(即小型会计师事务所)。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实力排名的参考指标除业务总收入和注册会计师人数外,还需参考以下指标:
(一)执业情况。指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能力和执业质量情况。
(二)信息化建设。指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网络建设、信息系统建设情况。
(三)内部治理。指会计师事务所章程、协议的遵守情况,内部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执行情况。
(四)收费执行。指会计师事务所承接项目执行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
(五)领军人才数。指会计师事务所截至上一年度末拥有通过财政部、安徽省选拔的会计行业领军人才数量。
(六)总分所实质性统一。指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与总所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的实质性统一。
第八条 综合实力排名的各分值设定:
(1)业务总收入得分=主营业务收入得分+其他业务收入得分
主营业务收入得分=(某事务所主营业务收入/年度参评事务所收入平均值)×40
其他业务收入得分=(某事务所其他业务收入/年度参评事务所收入平均值)×10
(2)注册会计师人数得分=(某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年度参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平均值)×20
(3)执业情况得分=(某事务所执业情况评定得分/年度参评事务所执业情况评定得分平均值)×10
(4)信息化建设得分=(某事务所信息化建设评定得分/年度参评事务所信息化建设评定得分之和平均值)×10
(5)内部治理得分=(某事务所内部治理评定得分/年度参评事务所内部治理评定得分之和平均值)×10
(6)总分所实质性统一得分=(某分所实质性统一得分/年度参评分所实质性统一得分之和的平均值)×10
第九条 综合实力排名的加分项:
(1)会计师事务所在参评年度获得省级部门以上奖励的,每次加2分;注册会计师在参评年度获得省级部门以上奖励的,每人/次加1分,最高加分总额不超过5分。
(2)会计师事务所有财政部认可的注册会计师类领军人才数,每人加2分;有省级会计行业领军人才的加1分,最高加分总额不超过5分。
(3)会计师事务所有在本所连续5年以上专职执业的注册会计师20人以上的加1分,每增5人加0.5分,最高加分总额不超过2分。
第十条 综合实力排名的减分项:
(1)会计师事务所参评年度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警告以上)或行业公开谴责的,每次减10分;受到行政处理或行业其他自律性处罚的,每次减5分;受到其他部门处理的,每次减2分。
(2)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在参评年度受到吊销证书、撤销会员资格的,每人次减5分;受到行政处罚(警告以上)或其他行业惩戒的,每人次减2分。
(3)会计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标准收费受到省财政厅通报批评或物价部门查处的,每次减2分。
第十一条 截止上年度12月31日,经批准设立满一年的会计师事务所,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外,均可参加等级评定:
(一)因故终止或已进入终止清算程序的;
(二)省财政厅认定不能参加等级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上报等级评定资料前已合并、分立的,合并或分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参加等级评定。
合并、分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提交省财政厅出具的合并或分立相关证明、并提供相关合并决议、协议、由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合并报表等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等级评定工作结合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检查,凡自愿参与年度等级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需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报送等级评定材料,会计师事务所需报送本办法第八条前5项、第九、十条相关证明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分所需报送第八条前4项及第(6)项、第九、十条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等级评定材料进行综合评定,提出初步评定意见报省财政厅会计处。由会计处组织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省财政厅、安徽会计网、省注协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省财政厅发布评定结果。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省财政厅会计处组织相关部门对有异议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将视情重新评定并公布。
第十五条 综合实力排名得分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实力排名得分=业务总收入得分+注册会计师人数得分+执业情况得分+信息化建设得分+内部治理得分(总分所实质性统一得分)+加分分值–减分分值。
第十六条 综合实力排名得分经统计汇总和量化考评得出。业务总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报送资料核实后汇总得出;执业情况、信息化建设、内部治理、总分所实质性统一得分采取会计师事务所先自评,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再根据报送材料进行量化考评得出。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等级评定综合得分表
事 务 所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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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评定各指标 |
评定分 |
一、事务所业务总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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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务所主营业务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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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务所其他业务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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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册会计师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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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务所执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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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务所信息化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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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事务所内部治理(总分所实质性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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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事务所加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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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事务所获得省级部门以上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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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注册会计师获得省级部门以上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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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事务所有财政部认可的注册会计师类领军人才的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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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事务所有省级会计行业领军人才的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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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事务所有在本所连续5年以上专职执业注册会计师的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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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事务所减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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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事务所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行业公开谴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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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事务所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理、行业其他自律性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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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事务所受到其他部门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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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证书、撤销会员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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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注册会计师受到行政处罚、其他行业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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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事务所违反规定标准收费受到省财政厅通报批评或物价部门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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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评定综合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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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由省注协填写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情况评定表
事 务 所 名 称(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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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内容及分值 |
自评分 |
评定分 |
备 注 |
事务所执业情况 |
一、 事务所执业能力情况(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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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务所是否有为大、中型企业年报审计经历(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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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年报审计经历得10分,没有不得分 | |
2.事务所是否有为大、中型企业专项审计经历(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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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专项审计经历得10分,没有不得分 | |
3.事务所是否有为大、中型企业提供专项咨询的经历(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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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专项咨询服务经历得10分,没有不得分 | |
4.事务所是否有为大、中型企业提供内部控制体系专项服务的经历(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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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内部控制专项服务经历得10分,没有不得分 | |
二、 事务所执业质量情况(6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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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务所连续三年未因执业质量受过行政处罚(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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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参评年度的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的得20分 | |
2.事务所连续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行业惩戒(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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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参评年度的三年内未受过行业惩戒的得20分 | |
3.事务所参评年度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理(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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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评年度未受到行政处理的得5分 | |
4.事务所参评年度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行业其他自律性处罚(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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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评年度未受到行业其他自律性处罚的得5分 | |
5. 事务所连续三年未因执业行为被举报的,或虽被举报但经核实无违规行为(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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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参评年度的三年内事务所未被举报或虽被举报但经核实无违规行为的得5分 | |
6.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参评年度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他行业惩戒(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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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参评年度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他行业惩戒的得5分 | |
执业情况合计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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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事务所需提供为大、中型企业提供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评定表
事 务 所 名 称(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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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内容及分值 |
自评分 |
评定分 |
备 注 |
事务所信息化建设 |
一、事务所网络建设(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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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务所是否有局域网(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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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局域网得10分,没有不得分 | |
2.事务所是否有专职网络管理部门(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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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专职部门及人员得10分,没有专职部门但有专职人员得5分,都没有不得分。 | |
3、事务所网站建设(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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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建立动态管理页面的网站得20分,事务所建立静态页面网站得10分,没有建立网站不得分。 | |
二、事务所信息系统建设(6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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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务所是否实现财务电算化(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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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实现财务电算化得10分,未实现不得分 | |
2.事务所是否有内部网上办公系统(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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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有内部网上办公系统得10分,没有不得分 | |
3. 事务所是否实现项目管理信息化(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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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依靠软件实现各类型项目有效管理,了解项目进度,审核项目各阶段任务的得20分,未实现不得分 | |
4.事务所是否实现业务流程信息化(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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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完全依靠软件实现审计、验资及其他相关业务流程信息化的得20分,事务所部分依靠软件实现业务流程信息化的得10分,事务所未实现业务流程信息化不得分 | |
信息化建设合计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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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评定表
事 务 所 名 称(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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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内容及分值 |
自评分 |
评定分 |
备 注 |
事务所内 部 治 理 |
一、事务所章程、协议遵守情况(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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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务所是否制定规范的章程、协议(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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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章程、协议制定规范,符合事务所实际情况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 | |
2.事务所执行章程、协议的情况(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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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按照章程、协议规定,定期召开股东、合伙人会,有完整的会议纪要、记录等文字材料得10分,定期召开股东、合伙人会,但未形成完整文字材料的得5分,长期不召开股东、合伙人会不得分。 | |
二、事务所执业质量控制制度遵守情况(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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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务所是否制定规范的执业质量控制制度(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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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制定规范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得10分,否则不得分。 | |
2.事务所是否设立独立的执业质量复核部门及人员(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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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设立独立的执业质量复核部门得20分,未设立独立部门,但有专职复核人员得10分,都没有不得分。 | |
3.事务所是否严格遵守执业质量控制制度规定(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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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严格遵守执业质量控制制度规定得10分,否则不得分 | |
三、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遵守情况 (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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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务所是否制定各项财务管理制度(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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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制定了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得10分,没有不得分。 | |
2.事务所是否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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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得20分,否则不得分。 | |
3、事务所是否按规定足额提取职业风险基金情况(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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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当年按规定足额提取职业风险金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 | |
内部治理合计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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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为会计师事务所填报(分所不填报)。
会计师事务所总分所实质性统一评定表
事 务 所 分 所 名 称(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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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内容及分值 |
自评分 |
评定分 |
备 注 |
总分所实质性统一 |
一、与总所是否实行统一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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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所与总所执行统一的人员聘用、定级、培训、考核、奖惩和退出标准的得10分;分所人员接受总所的统一管理和调配的得10分。 |
二、与总所是否实行统一的财务政策与分配制度(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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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所收入、费用纳入总所统一核算的得10分;分所收益按照总所统一的分配制度进行分配的得10分。 | |
三、与总所是否实行统一业务管理制度(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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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所与总所执行统一的业务风险评估和分类分级管理的得10分;分所在总所授权的范围内承接和承办业务的得10分。 | |
四、与总所是否实行统一的执业标准和质量控制制度(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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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所严格执行总所的执业标准和质量控制制度的得10分;总所对分所委派质量控制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定期轮换复核人员的得10分。 | |
五、与总所是否实行统一的管理规程信息化(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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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所与总所实行统一的业务流程信息化得10分,分所统一纳入总所管理规程信息化的10分。 | |
总分所实质性统一合计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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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为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填报(会计师事务所不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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