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及融资担保试点工作方案~合肥会计网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93号)精神,支持和促进合肥市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参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及融资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财购〔2013〕1488号)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推进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目标,推动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施领域进一步扩展,政府采购服务中小企业能力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迈出实质步伐,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能力显著提高。
二、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市场主导、财政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主导作用,财政部门积极做好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及融资担保的引导和监管工作。
(二)自愿选择、自主决策。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自愿选择是否申请信用融资或融资担保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试点银行)和专业担保机构依据其内部评审制度和决策程序,自主决定是否为供应商提供信用融资或融资担保。
(三)先予偿付、再行追偿。供应商一旦出现违约情形,承担保证责任的专业担保机构应当先行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及时进行偿付,偿付完成后,再向供应商进行追偿。
三、试点的业务品种
本方案所称的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是指银行以信用审查为基础,凭借政府采购合同,按优于一般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直接向申请贷款的供应商发放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本方案所称的政府采购融资担保,是指专业担保机构为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向银行融资提供的保证担保。供应商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采取融资担保的形式为政府采购项目进行融资。
凡已在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注册入库,并取得合肥市本级政府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均可申请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或融资担保。
四、银行及专业担保机构的选择
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试点的银行,应当为安徽省境内注册或设立分支机构,且已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合肥市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或其他银行,并在试点前报市级财政部门同意。
为保障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质量,扩大试点影响力,推动更多中小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选择规模较大、资信优质、组织机构健全、行业经验丰富、综合承保能力强、社会公信力高、风险管理严格、具备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专业担保机构作为本市的试点机构。由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市本级试点的专业担保机构。
五、信用融资及融资担保工作要求
1、试点银行及专业担保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工作规程(包括申请条件、操作流程),建立满足政府采购工作需要的快捷通道,平等对待所有参与供应商,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并应优化融资流程,对供应商成功提交的贷款申请,从申请时点起,试点银行及专业担保机构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6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及放款。试点银行及专业担保机构要建立相应台账和报备制度,按季度将信用融资或融资担保业务开展情况向合肥市财政局报告。
2、试点期间贷款利率及担保费率由双方自行商定,贷款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25%,有融资担保的项目上浮最高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0%。担保年担保费率最高不得超过1.6%。不得再另行收取相关管理咨询费用或附加其他条件。试点期间对于中央统一制定政策,涉及农业、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科学技术、计划生育、环境保护、保障性住房和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等民生项目,以及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贷款利率和担保费率应当适度下调。
3、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开展信用融资和融资担保业务提供宣传平台。在现有条件下为试点银行及专业担保机构提供宣传场所,在显著位置摆放宣传资料,提供采购单位和供应商相关信息,解答供应商相关咨询。
4、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时,采购单位必须根据试点银行或专业担保机构要求,在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中填写指定的融资银行及收款账号,将采购资金支付到试点银行或专业担保机构指定的融资银行及收款账号,以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回收。
六、信用融资及融资担保基本流程
(一)信用融资基本流程。
1、融资申请。供应商获得经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的政府采购合同后,即可凭备案合同向试点银行提出信用融资申请;
2、资料审查。试点银行审查供应商的申请资料;
3、融资备案。试点银行和供应商共同向采购单位进行融资备案;
4、签订贷款协议。供应商与试点银行签订贷款协议;
5、发放贷款。试点银行根据贷款协议向供应商发放贷款;
6、按期还款。供应商根据贷款协议按期偿还贷款。
(二)融资担保基本流程。
1、提出申请。供应商获得经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的政府采购合同后,即可凭备案合同同时向专业担保机构和试点银行提出融资担保申请;
2、融资担保备案。专业担保机构、试点银行分别独立评审通过后,由专业担保机构、试点银行和供应商共同向采购单位进行融资担保备案;
3、签订融资合同。供应商与试点银行签订相关融资合同;
4、签订担保合同。专业担保机构分别与供应商、试点银行签订相关合同;
5、确认发放贷款。供应商按合同约定支付担保费后,由专业担保机构向试点银行确认发放贷款;
6、按期还款。供应商根据融资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
7、违约代偿。若供应商未按融资合同约定如期偿还银行贷款,由专业担保机构按保证合同约定履行代偿义务;
8、依法追偿。专业担保机构代偿后依法向供应商追偿。
七、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将加强对试点各方当事人落实本方案要求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经沟通协调后仍拒不接受信用融资或融资担保备案函的采购单位,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支付采购资金;对不按本方案要求开展试点工作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督促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可以给予适当的行政处理;对违反本方案规定的试点银行或专业担保机构,应当督促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试点资格,给采购单位或供应商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试点银行或专业担保机构和供应商发生纠纷的,按有关法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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