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会计网:分析2015年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考纲之票据种类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种类仅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商业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承兑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
(1)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2)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2)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商业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1)付款日期:未记载——见票即付
(2)付款地:未记载——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3)出票地:未记载——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1)付款日期:未记载——见票即付
(2)付款地:未记载——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3)出票地:未记载——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提示承兑
①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到期日前承兑。
②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③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承兑时间
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 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
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则应视为 拒绝承兑。
承兑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商业汇票的付款
1.付款期限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提示付款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适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1.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标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提取现金。
2.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3.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单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注意】其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支付各种款项时,
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银行本票分为定额本票与不定额本票。
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000元、5000元、1万元和5万元。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是签发支票的单位或个人,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支票可以转让,但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从出票之日起应当在10天内提示付款
授权补记事项
①金额
②收款人名称
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②收款人名称
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和支付密码错误支票的罚款额度和支付赔偿金的额度。另外,注意罚款额最低不得少于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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