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会计网:开展税收优惠政策清理规范工作
为切实做好税收等优惠政策清理规范工作,推进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制定化、规范化、科学化。近日,我市制定了《淮北市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方案》,就本地区、本部门在税收等方面出台的优惠政策进行全面清理规范。
该《方案》明确了本次清理优惠政策范围,一是税收优惠政策。指除细化、量化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各地各部门自行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起草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是非税收入优惠政策。指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
三是社会保险缴费优惠政策。指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减免或缓征企业应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及未经上级批准允许企业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
四是财政支出优惠政策。指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
五是财政体制优惠政策。指在财政收入划分方面,在某个或几个税种(含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方面,对辖区内部分地区实施有别于其他地区的分配政策。
六是其他优惠政策。除以上五项优惠政策之外的其他优惠政策,如代企业承担社会保险缴费等经营成本、给予电价水价优惠、通过财政奖励或补贴等形式吸引其他地区企业落户本地或在本地缴纳税费,以及对部分区域实施的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
将按照省财政厅的要求,对于违法违规的优惠政策自国发﹝2014﹞62号文件印发之日即2014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对于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的优惠政策,若确需保留的,可在充分说明理由、提出政策期限建议的基础上暂时继续执行,并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经省政府汇总报财政部审核后专题请示国务院,依据国务院审定的处理意见执行;未提出保留建议的,或国务院未批准保留的,一律发布文件予以废止。
此次清理规范工作将于1月25日起正式实施,截至3月1日清理完毕。财政部门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县(区、市)、各部门开展专项检查,3月15日前接受省财政对我市清理工作的督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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