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征税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依据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就发生纳税义务,结合会计基础权责发生制去理解。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贷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或部分贷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贷款的-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销售额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9)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注意】先开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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