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六安会计培训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考纲预算执行
预算的执行
预算执行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预算的具体实施。我国预算执行机构由各级政府、各级政府财政部门、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国家金库、各有关部门和各有关单位。
1.预算收入的执行
各级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组织预算收入,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及时将预算收入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将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外设立的过渡性账户。各项预算收入的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
2.预算支出的执行
政府财政部门遵循下列三项原则对预算拨款实施严格管理:
(I)按照预算拨款,即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2)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即根据用款单位的申请,按照用款单位的预算级次和审定的用款计划,按期核拨,不得越级办理预算拨款;
(3)按照进度拨款,即根据各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和国库库款情况拨付资金。
3.国库管理
国库是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库款支拨的专门机构,分为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设立国库。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接受财政部的指导和监督,对中央财政负责。未设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地区,由中国人民银行商财政部后,委托有关银行办理。
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接受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地方财政负责并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未设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地区,由上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商有关的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后,委托有关银行办理。
各级国库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业务的管理,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的拨付。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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