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
2019年安徽省会计继续教育信息采集对象和原则
一、信息采集对象
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应及时进行信息采集,具体包括:
(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含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资格的人员;
(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从事会计工作人员是指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出纳;稽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信息采集原则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实行属地化原则,在岗在职会计人员在其工作所在地进行信息采集,在校生(已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在其学籍所在地进行信息采集,其他人员(已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进行信息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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