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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征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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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税务机关是征税的唯一行政主体。
  2、税务机关只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
不能任意征收。
  3、应依法征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摊派税款。
  4、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必须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
  5、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或开付扣押、查封的收据或清单。
  6、税款、滞纳金、罚款统一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
  7、税款优先
  (1)税款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并非所有无担保债权);
  (2)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先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
届满之次日即是纳税人欠缴税款的发生时间。
  (3)税收优先于税务或其他行政机关做出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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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安徽财会网 201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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